(2015年4月10日经第八届第五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2015年4月16日经学校领导班子全体成员会议通过,2015年6月10日经东莞市教育局核准同意,自2015年6月17日起正式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教育现代化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全称:东莞市商业学校、东莞市幼儿师范学校;
英文全称:Dongguan Commercial School、
Dongguan Kindergarten Training School;
中文简称:东莞商校、东莞幼师学校;
学校地址:东莞市东城区新源路23号(校本部);
东莞市南城区新城社区石竹路(南校区);
邮政编码:523000;
官方网址:http://five.oekr.cn;
微信公众号名:东莞市商业学校。
第三条 学校为东莞市教育局举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具体由东莞市教育局管理。学校为实施3年学制的中等职业教育的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招生对象为初中毕业生。办学规模为3个年级108个班级,学生总数不超过5500人。
第五条 学校积极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
第二章 理念文化
第六条 学校办学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借鉴国内外现代职业教育的办学经验,积极开展校企合作,紧贴广东和东莞地方经济发展的实际,积极主动为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
第七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技立身,给每个学生和家庭带来希望和发展”的办学理念;以改革促发展,发展创特色,把学生就业率、社会和行业、学生和家长的满意率作为学校一切工作的最高标准。
学校发展目标:重内涵发展,塑品牌专业;育中职人才,创全国名校。
第八条 学生培养目标:根据相关行业要求和中等职业教育的定位,使学生达到思想素质优秀,文化基础合格,专业基础扎实,职业技能过硬的毕业标准,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
第九条 教师发展目标: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履行教职工聘约,不断提高自身修养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努力成为“双师型”教师。
第十条 坚持全方位育人,全过程育人,全员育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展和提升学生身心陶冶和品格塑造的内施性德育效果,创建具有中职教育特色的校园文化。
第十一条 学校校训:商学载道,艺臻于勤;
学校校徽:
校歌:《永远的希望》;
校庆纪念日:每年的12月18日。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打造品牌、自主发展、提升质量的要求,定期制订三年发展规划,并建立健全规划执行的督查和评估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主持学校全面工作,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德育、后勤等具体工作。
校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十四条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教育政策法规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指示;
(二)组织制定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提议副校长人选,聘任中层干部和教职工,维护学校秩序;
(四)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五)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六)负责师资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专业发展,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七)负责规定范围内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八)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九)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充分发挥民主,发挥教职工积极性;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关系,创造良好育人环境。
第十五条 学校依靠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民主党派等组织的作用。学校为党群组织和社团配备相应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和经费。
学校成立中国共产党东莞市商业学校委员会(简称:教育局直属学校二级党委),组织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
学校成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和青年志愿者服务队等组织,开展适合中职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六条 学校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学校建立工会组织,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广大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东莞市商业学校和东莞市幼儿师范学校“一校两牌,一套班子”管理体制。学校设有教务处、学生处、实训就业处、总务处、办公室、教研室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通过年度考核和竞聘上岗措施,加强干部队伍的管理,形成能上能下的干部管理机制,保持干部队伍的活力。
(一)学生处负责德育工作,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开展相应的心理健康教育和辅导,制定并落实学校相应工作制度,努力实现校纪严、校风正、教风实、学风活的目标。学生处设主任(副主任)3名。
(二)教务处负责教学工作,组织全体教师认真贯彻执行《广东省中等职业教育专业教学指导方案》的课程标准,按照教学计划,对教和学两方面进行管理,切实保证教学质量稳步提高。教务处设主任(副主任)3名。
(三)实训就业处负责联系企业,落实学生实习实训,以及毕业生就业推荐等工作。培训就业处设主任(副主任)3名。
(四)总务处负责学校食堂、宿舍、卫生室的管理,负责校舍、经费、财产、设备的供应、保管和维修等工作,管理好学校公用车辆,为教育教学提供后勤保障服务。坚持后勤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工作原则,不断改善和提高后勤管理与服务质量。总务处设主任(副主任)3名。
(五)办公室负责信息、宣传、文秘、日常事务等工作。协助校长搞好调查研究工作。按照学校领导意见,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组织完成需各部门共同办理的综合性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安排好全校性庆祝活动或接待活动的宣传布置工作,负责接待来访人员。协助校长搞好学校人事调动、职称评定、年度考核、评先评优和离退休人员等工作。管理好学校的党政公章,认真做好党政会议记录。认真细致地办理教职工的调动、转正定级、工资变更及离退休等手续。办公室设主任(副主任)3名。
(六)教研室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室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设主任(副主任)3名。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校党委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家长了解学生学业成绩、在校表现等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建立荣誉室,重视学校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食堂管理制度。学校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总务处具体负责落实以及卫生、政教等部门和师生代表参加的学校食堂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每个岗位每个环节从业人员的责任;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成立信息网络管理中心,建立健全信息网络管理制度。学校加强信息网络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校园网、互联网的使用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一)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学校严格执行学校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健全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师生安全。
(二)学校建立针对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细化预案操作细节。
(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严格执行《东莞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落实校车承运人责任保险,为外出实习学生投保中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学校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积极发挥法律顾问在学校处理法律事务工作中的作用,完善学校法律顾问聘用管理、考核评价机制。
第二十七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学校贯彻现代职业教育办学理念,坚持以立德树人为宗旨,不断深化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改革,以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的变化为依据,更新调整专业设置、课程教材、学期安排,注重学以致用,着眼于提高学生的就业和创业能力。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专业部、专业科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专业部长负责专业的德育、教学工作,副部长分工管理专业教学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科组长负责组织本科组教师进行专业建设、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三十条 (一)学校设立职业素养与德育工作领导小组,围绕学校“思想素质优秀,文化基础合格,专业基础扎实,职业技能过硬”的培养目标,坚持以行为规范为基础,法制教育为重点,职业道德教育为核心,建立学校、家庭、社会立体化教育工作网络,全员、全程、全方位地开展教育工作。
(二)学校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正确行使、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自觉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
(三)学校深入开展职业道德和诚信敬业教育。加强社会公德和法制教育,做好中职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交往礼仪及职业礼仪的教育和训练。广泛开展职业生涯规划,启发学生合理规划人生发展,引导学生学一行、爱一行、专一行。
(四)学校认真贯彻实施《国旗法》,严格执行中小学升降国旗制度和国旗下讲话制度,进行爱国主义教育。
(五)学校加强法制教育,强化学生知法、明法、守法、护法和用法意识和行为。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社会实践教育活动。
(六)学校以职业选修课为平台,以学生社团为依托,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养。
(七)学校倡导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服务社区,服务社会。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统一的操行分评定制度,纳入班级管理,对学生跟踪管理,实现数字化、延续化,关注学生的成长过程。
第三十二条 学校鼓励学生成立社团,开展丰富多彩的社团活动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十三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精品课程和校本课程,形成本校特色的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学生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学校建立实习工作管理制度,确保学生实习实训规范化、常态化。
第三十四条 学校以教育主管部门规定选用教材为主,兼顾校企合作开发的校本教材。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
学校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校历安排学校工作。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须按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报批。
大力推进实践课教学,积极开展教学研究,要以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为目标,使学生尽快适应社会工作岗位的需求。
第三十五条 学校积极推进课堂教学改革,通过信息化教学打造高效课堂,积极探索现代职业教育新模式。学校建立科学的教学管理制度,以适应学生个性化发展、跨专业选修、工学结合的要求,使学生能够找到适合于自己学习和发展的空间。
第三十六条 学校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现代学徒制培养模式,校企共同制定培养目标,共同制订培养方案,共同实施人才培养,实现资源共享,互惠互利,实现学校、企业、学生三方共赢。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按规定开设体育与健康课程,组织开展大课间和课外体育活动,合理开展课余体育训练和竞赛活动,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使学生掌握科学锻炼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有效方法,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
学校根据《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和《中小学体育工作评估办法》的规定,每年开展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和数据上报工作以及组织学校体育工作自评,及时改进学校体育工作,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建立和健全学校卫生保健制度,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开展学生卫生健康教育,培养良好生活和卫生习惯,控制近视率,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在校园内实施禁烟。学校定期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师生健康档案。
学校建立医务室,负责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中等职业学校公共艺术课程教学大纲》,按要求开设公共艺术课程,组织开展课外艺术活动,每年举办一届形式多样的校园艺术节,为学生创造良好的校园文化艺术环境,提高学生艺术文化素养。
第四十条 学校贯彻《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建立相关工作机制,配备专(兼)职教师,建立心理辅导室。将心理健康教育贯穿教育教学的全过程。
第四十一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督导或委托其他部门、人员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估。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通过全市中考录取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接受转学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
第四十三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主要有: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学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主要有: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行为规范》和《东莞市商业学校、东莞市幼儿师范学校学生操行评定》等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养成良好品行;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三)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四)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第四十六条 在校生原则上不允许退学,对于无故退学的学生,学校积极采取措施动员其复学。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档案。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学习成绩优秀和在重大活动,特别是在重大专业技能竞赛中成绩优异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依据情节轻重,予以教育、批评或相应处分。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五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发放国家中等职校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中职学生进行资助,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原则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三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
第六章 教职员工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立与办学层次、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学校根据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政策,制定本校《教职工聘用制实施方案》聘用教职工,实行全员竞聘上岗。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五十五条 教师享有下列主要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六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主要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七条 学校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其敬业精神、育人理念和业务能力。
班主任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相应职责、任务,享受相应待遇、权利。
第五十九条 学校鼓励、资助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创新和实验。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和积极落实专业教师企业实践制度。
学校按学年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计划,支持、鼓励教师及管理人员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开展学术交流和进修培训。学校按规定落实教师培训经费。
第六十条 学校对聘用的教职工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学校建立教师师德档案,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的首要依据。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科学、公正、系统的教职工评价体系,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能力态度、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学校实行“多劳多得,质优多得,责重多得”的分配制度。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将教职工收入与学校发展、所聘岗位及个人贡献挂钩。
学校根据相关条例,按年度对教职工进行工作考核,对教育教学实践、教育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改革、个人专业技能提高等方面取得重大成果的教师,以及在学校各项工作中业绩突出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不良后果或教学事故的教职工,学校依照有关条例予以处罚。
学校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七章 学校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实行政府财政全额拨款。经费使用应坚持勤俭节约、立足长远、兼顾福利、统筹计划、量力而行的原则,确保经费使用效益。遵照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按公开收费项目与标准收取费用。
第六十三条 学校按有关规定,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并做好日常维护、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工作。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图书馆、实训室、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防止闲置和浪费。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管理制度,设置固定资产账簿和实物清册,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固定资产调入和调出及资产处置手续,做到账实相符。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损坏,依法依规严格追究侵权者责任。
第六十五条 学校如遇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妥善保护学校资产安全,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六十六条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财经制度,配备专业会计、出纳人员,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保证相关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自觉接受上级财务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六十七条 学校依法向上级部门提供年度预决算计划,经批准后严格按预算批复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学校严格规范收费行为,严肃收费纪律,坚持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依法向学生收费。不乱收费,不设小金库。
第六十九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使用制度,加强受赠财产管理,公示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条 学校严格按《政府采购法》对基建、重大维修工程、货物和服务实行政府采购,加强财产保管和使用制度建设。
第七十一条 学校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方针,厉行节约,压缩各种非教学费用和非科研费用开支,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七十二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建设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育人体系,形成教育合力。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院校和企业兼职教师和校外实习指导教师。
第七十四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与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加强联系,做好家访工作,采取家校合一、协调一致的教育,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第七十六条 学校加强同校园周边综治、公安、安监、文化、卫生、工商、建设等部门的联系,配合做好学校周边环境、治安管理、溺水问题治理等,共建平安校园。学校聘请公安干警担任学校法制副校长。
第七十七条 学校开展校际和校外教育的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宽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接受督学、督查专员依法对学校工作的督导和督察。学校通过校园网、家长委员会、社区和新闻舆论等多种途径,广泛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在制订过程中广泛征求、吸纳各方意见,进行公示,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学校领导班子全体成员会议审定后,报东莞市教育局核准。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施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八十三条 学校应保持章程的稳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修改章程。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本章程与之发生抵触时;
(二)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时;
(三)学校实际事项发生变化,与原有章程不符时;
(四)因切实需要做出修改章程决定时。
学校章程的修改需由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修订后的章程须经过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学校领导班子全体成员通过,由学校报东莞市教育局核准同意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