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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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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0-09-17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配合我校学籍管理制度的完善,健全学生学业成绩考核工作制度,依据教育部教职成[2010]7号《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等上级教育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在健全学生学业成绩考核档案基础上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全校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照省、市有关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单位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请假逾期报到的以旷课论,但从开学之日算起,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超过两周者,取消入学资格。不按时注册的,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第五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一经查实,学校有权取消其学籍,退回原地区或原学校,情节恶劣的,应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条  学校在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基本信息、思想品德评价材料,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在校奖惩材料,毕业生信息登记表等,并根据市教育部门和全国学籍管理系统要求填报网络学籍信息。
  第七条  在新生健康复查中,如发现有患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在短期内可以治愈的,由学校批准,可回家疗养,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下学年开学前经市级以上医院和学校健康复查确已痊愈的,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如仍不合格,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被取消入学资格的新生,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部门和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学校学期初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死亡的学生等情况)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学生需如实向学校提供相关信息,并对上报信息进行签名确认。
 
  第三章  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
 
  第十条 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注销、复学及退学。
  第十一条 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再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
  在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未满一学期的,不予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转学;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普通高中学生可以转入我校,但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年半。
  第十二条 学生原则上不予转专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1.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2.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可以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3.学生留级或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
  跨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二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十三条 学生要求休学必须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共同提出申请,教务处和政教处审查报主管校长批准,发给休学证明,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因病必须休学,应当持镇(区)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
  学生休学每次最长为一年,两次为限。因依法服兵役而休学,休学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当。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学生应于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或再次申请休学。复学的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个年级学习。因病休学的学生,在复学时,必须由区镇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其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能坚持正常学习者,方可复学。
  第十四条 学生退学必须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共同提出申请,学生家长、班主任、专业部长同意,经学校批准,可办理退学手续。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当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做退学处理:
  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
  2.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
  3.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
  4.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
  对学校责令退学,但不办理正常手续的,班主任要提交学生名单和户口本复印件、学生离校后教师、学校的跟踪确认提交情况说明(两次以上),由班主任、专业部长、学籍员、校长签名(盖校章)确认,并报教育局审批。
  第十五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应当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教育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已注册学生(含注册毕业学生)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信息出现更改时,应当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学校修改后及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学习形式及学业成绩考核
 
  第十七条 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3年。
  第十八条  学生的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操行方面,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进行评定,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九条  学生学业成绩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考查课的成绩是学生升、留级和毕业资格确定的依据。
  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根据教学计划的规定,对学生所学的文化知识,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等进行考核。体育考核要结合考勤对课内学习成绩及课外体育锻炼活动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所学专业的本地专业技术等级考核。
  第二十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需事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缓考。无故不参加考核或考核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参加补考,并视情节轻重,给以纪律处分,对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学校批准,在毕业前可补考一次。
  第二十一条  凡一学期内,学生对某门课程累计缺课三分之一课时者,或欠某课程规定作业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总评成绩均以零分计,并注明“缺课”或“缺作业”字样。
  第二十二条  学生补考不及格的课程若末达到留级规定,可在最后一学期安排一次补考。学生在校期间,同一门课程的补考不得超过两次。
  第二十三条  考试课程的总评成绩原则上按期未考试成绩占60%,平时成绩占40%评定,平时成绩根据上课、作业、提问、实验、测验等平时考核综合评定。个别科目如需调整需由各专业部提出,教务处审核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考查课程的学期成绩根据平时上课、作业、提问、实验、测验等平时考核综合评定。
  第二十五条  学期考核成绩不及格或因请假缺考的学生,均应在学校规定的日期补考。因不及格而补考的,其成绩按及格和不及格评定,记入学生成绩档案,并注明“补考”字样。
  第二十六条  学生操行评定应以学校德育评分方案为主要依据。学生操行评定每学期进行一次,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
 
  第五章 工学交替与顶岗实习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行2.5+0.5及2+1两种学制,学生需根据学制要求进行半年或一年以上顶岗实习。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文件规定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学校实施工学交替应由专业部提前2周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报教务处、就业处审核,并报校行政会议审核,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学生顶岗实习和工学交替阶段结束后,应当由企业和学校共同完成学生实习鉴定。学校应当将学生实习单位、岗位、鉴定结果等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条 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学生奖励分为国家、省、市、校等层次,奖项包括单项奖和综合奖。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以视其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处分决定由德育部门提出申请,报学校审批。对开除学籍者,学校将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改正进步的,由学生本人提出撤销其处分申请,经班委会、班主任同意后报德育部门审批。
  第三十二条 学生受到校级及以上奖励或处分,学校需通知学生或其监护人。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德育校级领导提出书面申请。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的奖励、记过及以上处分有关资料将存入学生学籍档案。对学生的处分撤销后,学校将原处分决定和有关资料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移出。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行“专业证书+毕业证”双证书毕业制度,学生毕业时至少有一个专业证书才能领取毕业证。
  第三十五条  有正式学籍、思想品德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顶岗实习),经考核及格的学生,准予毕业,并由学校颁发给经市教育局验印的毕业证书,未经验印的毕业证书一律无效。
  第三十六条  毕业时,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作结业处理,一年后可申请补考,经批准后补考合格者,可发毕业证书。有两个学期德育评定不合格,或者高三有一个学期德育评定不合格者,缓发毕业证。
  第三十七条  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至少学满一年并取得相应成绩)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凡取消学籍和勒令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八条  无学籍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可发修业证明。
  第三十九条  在校期间服兵役的学生,需凭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申请以及服役通知书到学校办理学籍保留手续,待服役期满,回校申请重读方可以发放毕业证书。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行政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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