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加强学校的校风校纪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学生的学习、生活有良好的环境,努力提高学生各方面的素质,培养适应现代社会需要的人才,本着以教育为主和处分为辅的原则,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奖惩对象为我校所有在籍学生。
第三条 本条例奖励部分包括:优秀班集体、优秀团支部、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等各种集体和个人奖励;惩罚部分限于校纪处分。
第二章 奖励部分
学生必须做到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祖国和人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逐步把自己培养为有良好思想品德、有扎实知识和专业技能、身体健康的中等技术人才。在这一原则下,有下列突出表现的个人,均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 文明学生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
(二)升国旗时严肃认真,有序地参加全校性的集会,做到文明守纪;
(三)认真学习,专心听课,按时完成作业;
(四)遵守校规校纪,无违纪现象,且知错能改,愿意接受教育;
(五)关心集体,爱护公物,不损毁公物;
(六)讲究卫生,内务整洁;注重仪容仪表,有良好的中职学生形象;
(七)坚持锻炼身体,积极参加有益的文体活动,体育达标;
(八)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待人有礼。
第五条 “三好”学生条件:
(一)思想好
1、思想觉悟高,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关心国家大事。
2、热爱集体,团结同学,关心他人,主动为集体服务。
3、具有正确的劳动观和良好的劳动习惯,积极参加各项劳动。
4、具有正确的审美观点和健康的生活习惯。
5、能文明使用网络等现代化媒体。
6、遵纪守法,严于律己。
(二)学习好
1、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
2、具有良好的学习习惯和方法,学习成绩优良。
3、乐于助人,能帮助同学学好功课。
(三)身体好
1、坚持锻炼身体,积极参加课外文体活动。
2、有良好的卫生习惯,身心健康。
3、体育课成绩良好。
第六条 优秀学生干部条件
(一)基本符合“三好学生”条件;
(二)热心社会工作,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和工作能力;
(三)在各项活动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四)必须是班、团干部或学校团委、校学生会或专业部学生会的学生干部。
第七条 评选办法
(一)“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文明学生”、“积极分子”每学期评选一次;
(二)学生个人先进的评选活动由班主任组织,经民主提名并征求班委会、任课教师意见后,由专业部加具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批。认真填写好登记表,并记入个人档案。
第十条 奖励表彰
(一)每个学期末或期初,学校张贴光荣榜,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
(二)学校给荣获先进称号的集体和个人颁发证书和奖品,以资鼓励;
(三)要求各班张贴荣获先进称号的集体和个人事迹,倡导学生向先进学习;
(四)学校宣传先进集体和个人的事迹,形成学、赶、超的浓厚氛围,促成良好学风的形成。
(五)定期组织优秀学生干部外出参观学习,增长见识,开阔视野;
(六)对参加各类各级比赛的学生公布表彰,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三章 惩处部分
为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适应社会需要的基本素质,帮助他们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参照《中职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根据广东省《普通中专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十一条 学生违反纪律,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记大过;
(五)留校察看;
(六)劝其退学;
(七)开除学籍。
第十二条 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一)情节不属于严重,经教育能认识错误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情节严重,经教育能认识错误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严重,累教不改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国家法律,触犯国家刑法者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三)被收容审查或刑事拘留释放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偷窃、诈骗、抢夺国家、集体或私人财产者
(一)直接作案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为作案者提供作案工具等便利条件的,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
(三)窝赃销赃的,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
第十五条 破坏公私财物或其他破坏活动者
(一)酗酒、扔砸或焚烧物品、制造混乱等扰乱公共秩序的,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
(二)寻衅滋事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制造混乱和破坏事件为首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私接电器或破坏电源、广播线等公共设施的,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
第十六条 策划打人、打架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者
(一)策划打架或聚众斗殴并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受伤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承担医药费等费用;
(三)持械打人、斗殴的,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并承担造成的后果;
(四)为他人提供凶械导致殴打事态发展,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用语言挑逗、侮辱他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以各种手段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为他人作伪证、假证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以现金或其他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活动者
(一)首次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屡次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聚众赌博为首者,加重处罚;
(四)在校园内打牌,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凡传阅、观看、复制或向他人提供黄色书刊、音像制品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有流氓行为或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者
(一)有流氓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处分;
(二)男女交往中有不雅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
(三)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或女方怀孕者,给予劝其退学或开除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吸烟或酗酒,一经发现给予记过处分,累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无故旷课者(擅自离校一天,按旷课10学时计,节假日除外),按相应规定处分。
第二十二条 考试作弊(包括协同作弊)者
(一)考试作弊,一经发现给予警告处分;该科成绩作零分处理;
(二)替他人或找他人代考的,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
(三)作弊行为特别严重的,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中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凡确应给予校纪处分的,参照本条例中相应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处分均由专业部提出意见,提交学生处审核、批准。处分决定除通报全校外,通知其家长,并且将处分决定放入学生的档案。
第二十五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要定期向班主任做书面思想汇报,考察期限一年后,确实有明显进步者,学生可申请撤消或降级原处分。撤消或降级原处分时,由学生本人写书面申请,填写《撤销处分申请表》,经班主任、任课教师、专业部,统一给出意见,报学生处审核,由学校研究决定是否给予撤销或降级其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