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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奖惩条例

发布日期:2020-09-17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加强学校的校风校纪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学生的学习、生活有良好的环境,努力提高学生各方面的素质,培养适应现代社会需要的人才,本着以教育为主和处分为辅的原则,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奖惩对象为我校所有在籍学生。
  第三条  本条例奖励部分包括:优秀班集体、优秀团支部、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等各种集体和个人奖励;惩罚部分限于校纪处分。
 
  第二章  奖励部分
 
  学生必须做到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祖国和人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逐步把自己培养为有良好思想品德、有扎实知识和专业技能、身体健康的中等技术人才。在这一原则下,有下列突出表现的个人,均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  文明学生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
  (二)升国旗时严肃认真,有序地参加全校性的集会,做到文明守纪;
  (三)认真学习,专心听课,按时完成作业;
  (四)遵守校规校纪,无违纪现象,且知错能改,愿意接受教育;
  (五)关心集体,爱护公物,不损毁公物;
  (六)讲究卫生,内务整洁;注重仪容仪表,有良好的中职学生形象;
  (七)坚持锻炼身体,积极参加有益的文体活动,体育达标;
  (八)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待人有礼。
  第五条  “三好”学生条件:
  (一)思想好
  1、思想觉悟高,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关心国家大事。
  2、热爱集体,团结同学,关心他人,主动为集体服务。
  3、具有正确的劳动观和良好的劳动习惯,积极参加各项劳动。
  4、具有正确的审美观点和健康的生活习惯。
  5、能文明使用网络等现代化媒体。
  6、遵纪守法,严于律己。
  (二)学习好
  1、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
  2、具有良好的学习习惯和方法,学习成绩优良。
  3、乐于助人,能帮助同学学好功课。
  (三)身体好
  1、坚持锻炼身体,积极参加课外文体活动。
  2、有良好的卫生习惯,身心健康。
  3、体育课成绩良好。
  第六条  优秀学生干部条件
  (一)基本符合“三好学生”条件;
  (二)热心社会工作,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和工作能力;
  (三)在各项活动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四)必须是班、团干部或学校团委、校学生会或专业部学生会的学生干部。
  第七条  评选办法
  (一)“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文明学生”、“积极分子”每学期评选一次;
  (二)学生个人先进的评选活动由班主任组织,经民主提名并征求班委会、任课教师意见后,由专业部加具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批。认真填写好登记表,并记入个人档案。
  第十条  奖励表彰
  (一)每个学期末或期初,学校张贴光荣榜,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
  (二)学校给荣获先进称号的集体和个人颁发证书和奖品,以资鼓励;
  (三)要求各班张贴荣获先进称号的集体和个人事迹,倡导学生向先进学习;
  (四)学校宣传先进集体和个人的事迹,形成学、赶、超的浓厚氛围,促成良好学风的形成。
  (五)定期组织优秀学生干部外出参观学习,增长见识,开阔视野;
  (六)对参加各类各级比赛的学生公布表彰,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三章  惩处部分
 
  为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适应社会需要的基本素质,帮助他们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参照《中职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根据广东省《普通中专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十一条  学生违反纪律,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记大过;
  (五)留校察看;
  (六)劝其退学;
  (七)开除学籍。
  第十二条  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一)情节不属于严重,经教育能认识错误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情节严重,经教育能认识错误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严重,累教不改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国家法律,触犯国家刑法者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三)被收容审查或刑事拘留释放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偷窃、诈骗、抢夺国家、集体或私人财产者
  (一)直接作案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为作案者提供作案工具等便利条件的,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
  (三)窝赃销赃的,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
  第十五条  破坏公私财物或其他破坏活动者
  (一)酗酒、扔砸或焚烧物品、制造混乱等扰乱公共秩序的,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
  (二)寻衅滋事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制造混乱和破坏事件为首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私接电器或破坏电源、广播线等公共设施的,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
  第十六条  策划打人、打架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者
  (一)策划打架或聚众斗殴并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受伤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承担医药费等费用;
  (三)持械打人、斗殴的,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并承担造成的后果;
  (四)为他人提供凶械导致殴打事态发展,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用语言挑逗、侮辱他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以各种手段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为他人作伪证、假证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以现金或其他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活动者
  (一)首次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屡次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聚众赌博为首者,加重处罚;
  (四)在校园内打牌,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凡传阅、观看、复制或向他人提供黄色书刊、音像制品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有流氓行为或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者
  (一)有流氓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处分;
  (二)男女交往中有不雅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
  (三)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或女方怀孕者,给予劝其退学或开除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吸烟或酗酒,一经发现给予记过处分,累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无故旷课者(擅自离校一天,按旷课10学时计,节假日除外),按相应规定处分。
  第二十二条  考试作弊(包括协同作弊)者
  (一)考试作弊,一经发现给予警告处分;该科成绩作零分处理;
  (二)替他人或找他人代考的,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
  (三)作弊行为特别严重的,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中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凡确应给予校纪处分的,参照本条例中相应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处分均由专业部提出意见,提交学生处审核、批准。处分决定除通报全校外,通知其家长,并且将处分决定放入学生的档案。
  第二十五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要定期向班主任做书面思想汇报,考察期限一年后,确实有明显进步者,学生可申请撤消或降级原处分。撤消或降级原处分时,由学生本人写书面申请,填写《撤销处分申请表》,经班主任、任课教师、专业部,统一给出意见,报学生处审核,由学校研究决定是否给予撤销或降级其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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